轉知:重申支(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
主旨:重申支(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請轉知所屬退休人員,請查照。
說明:
一、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另查同法第70條第3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服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二、 承上,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公職,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俟再任原因消滅之日恢復發給。
三、 近期仍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支(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因前開法定事由發生,致暫停或追繳月退休金之情事,為避免退休人員不諳法令而影響其領受退休金等權利,請轉知所屬退休人員相關法令規定。另各機關學校每月辦理退休金發放作業時,請確實檢視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查驗結果,如發現所屬退休人員疑有再任應停止領受退休金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情形,請即時向當事人及其服務單位確認後,主動通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退撫新制年資者)及臺灣銀行(具優惠存款資格者)。
說明:
一、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另查同法第70條第3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服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二、 承上,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公職,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俟再任原因消滅之日恢復發給。
三、 近期仍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支(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因前開法定事由發生,致暫停或追繳月退休金之情事,為避免退休人員不諳法令而影響其領受退休金等權利,請轉知所屬退休人員相關法令規定。另各機關學校每月辦理退休金發放作業時,請確實檢視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查驗結果,如發現所屬退休人員疑有再任應停止領受退休金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情形,請即時向當事人及其服務單位確認後,主動通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退撫新制年資者)及臺灣銀行(具優惠存款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