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民國105年度、106年度及107年度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自112年6月1日起生效。

主旨:民國105年度、106年度及107年度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請領者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自112年6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2年5月15日部退一字第1125572884號函辦理。
二、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略以,公保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由銓敘部擬具年金給付調整方案, 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考量各項法定因子後,另定調整比率。次查公保年金制度開辦以來,銓敘部於111年間曾依上開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自111年6月1日起調整103年度(包含溯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年金規定者)及104年度請領者之公保年金給付金額比率分別為5.45%及5.77%。嗣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2年發布111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經與公保年金制度自103年6月1日實施後歷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相比,其中105年度、106年度及107年度與上開111年度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差異值已達正5%,爰由銓敘部循法定程序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12年 5月10日公告公保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如下:
(一) 105年度請領者之調整比率為7.40%。
(二) 106年度請領者之調整比率為6.74%。
(三) 107年度請領者之調整比率為5.31%。
(四) 以上調整比率自112年6月1日起生效。
三、 為配合旨揭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 調整實施日期:自112年6月1日起調整生效。
(二) 本次調整之適用對象如下:
1、 105年度、106年度及107年度取得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 給付權利者。
2、 至於依公保法第26條、第4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自申請之日起發給年金給付者,以申請年度,為給付權利取得年度。
(三) 適用給付項目:依公保法令核定之養老年金(含展期)及遺屬年金(含依公保法第28條規定自符合起支年齡條件之日起發給之遺屬年金)。
(四) 調整基準
1、 適用105年度者,以112年6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7.40%發給。
2、 適用106年度者,以112年6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6.74%發給。
3、 適用107年度者,以112年6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5.31%發給。
(五) 調整實務作業: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略以,於依公保法第31條規定調整公保年金給付時,由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以書面通知要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
四、 檢送銓敘部原函影本及112年5月10日考試院、行政院公告影本各1份。